江西省华隆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省华隆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729执82号之十四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华隆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赣州市章贡区新赣州大道18号阳明国际中心2号楼26-1至26-3。
法定代表人:郭瑞萍。
被执行人***,男,1984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全南县。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华隆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全南县人民法院(2020)赣0729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全南县不动产登记局、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全南县办事处等部门调查,并委托了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具有车辆,本院对发现的财产进行了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8127元,未执行18127元及利息。
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5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且同意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辛士俊
审判员  刘裕峰
审判员  张 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曾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