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729民初1040号
原告:江西省华隆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赣州市章贡区新赣州大道**阳明国际中心**楼26-1至26-3。
法定代表人:郭瑞萍。
委托代理人:钟晓,男,198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瑞金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全南县
原告江西省华隆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隆公司)与被告钟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钟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计18000元;2.判令被告从2020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暂计至2020年9月30日计209.25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全南县S454省道施工单位项目一分部,在施工过程中将陂头镇竹芫村原钢筋棚结构为镀锌钢管树脂瓦棚出售给被告,双方商定树脂瓦棚材料款为18000元且于被告自行拆除之日起7天内将材料款全额支付给原告。2019年11月19日被告将树脂瓦棚拆除,但7日内被告没有依约向原告支付材料款,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却无故推诿拒不支付。2020年4月28日被告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并承诺2020年5月30日前将钱支付给原告,但被告仍不守信誉,至今未还,原告为此多次催讨,而被告却一拖再拖,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材料款并支付利息及违约责任。
被告***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华隆公司与江西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全南县S454等普通公路PPP项目一分部工程劳务合同》,原告为一分部劳务中标单位。原告在施工后,有树脂瓦棚需出售,2019年11月19日,原告与被告***就树脂瓦棚出售达成一致,价格为18000元。但之后,被告未付款,在2020年4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到省道S454一分部树脂瓦棚材料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元)本人承诺2020年5月30日之前归还如未归还愿意承担一切违约责任今欠人:***3607291984111006122020年4月28日”。出具欠条后至今,被告仍未支付材料款。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华隆公司作为全南县S454普通公路一分部劳务中标单位,适本案适格原告。被告向原告购买树脂瓦棚,理应支付相应对价,其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材料款1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原告主张按年利率1.55%计算,该主张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起始时间,应从逾期之日起即2020年6月1日起计算。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省华隆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材料款18000元及违约金(从2020年6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1.55%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钟文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玉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