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1民终11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2月6日出生,现住山东省青岛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宏远盛宇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276号1楼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京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江西省华隆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新赣州大道18号阳明国际中心2号楼26-1#至26-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宏远盛宇石油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省华隆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2023)新3101民初7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尼牙孜艾 力 ·吾布力
审 判 员 徐 元 华
审 判 员 艾克拜尔江 ·***提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努尔·努尔买买提
书 记 员 ***提 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