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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河县浩智水利启闭机厂与吉安利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30民初196-2号 原告:新河县浩智水利启闭机厂,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安庄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36146409U。 法定代表人:***,系该厂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利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城南航盛总部大厦**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693709409Q。 被告:***,男,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址江西省。 新河县浩智水利启闭机厂与吉安利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新河县浩智水利启闭机厂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河县浩智水利启闭机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553元,减半收取计1277元,诉讼保全费1120元,共2397元,由原告新河县浩智水利启闭机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