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芙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界首市房地产发展中心、九江市芙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执复135号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界首市房地产发展中心(原界首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人民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段培虎,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九江市芙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昌平华园****。
法定代表人:余升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仁,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雨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中原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继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雨田房地产有限公司界首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中原路**iv>
负责人:陈华明,该分公司经理。
复议申请人界首市房地产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界首房产中心)、九江市芙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江芙蓉公司)不服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阜阳中院)(2019)皖12执异107号执行裁定书(以下简称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阜阳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九江芙蓉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雨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田公司)、安徽雨田房地产有限公司界首分公司(以下简称界首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界首房产中心对该院冻结、划拨雨田公司的质保金216万元不服,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称:216万元系被执行人缴存在该处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物业质保金),属其依法监管的专户资金,不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如法院强行划拨,会造成物业工程质量缺陷无法得到正常修复,引起闹访性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故请求撤销该院(2015)阜执字第00358-8号执行裁定(以下简称冻结、划拨裁定)。
九江芙蓉公司称,其承建的3#、4#楼于2014年4月10日竣工验收合格,5#楼于2014年6月4日竣工验收合格,按规定最长的5年质量保证期限已届满。界首房产中心提出的物业质保金是在阜阳市政府出台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之前交存的,该管理办法于2017年11月19日施行,审查本案不适用该管理办法。因此,案涉保证金的保证期限已届满,质保金216万元应划拨给其公司。
阜阳中院查明,九江芙蓉公司与雨田公司、界首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4)阜民一初字第0017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雨田公司与九江芙蓉公司共同确认“雨田华府”3#、4#、5#楼建筑安装工程的合同价款为4100万元,剩余工程款822万元未付;二、雨田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前支付九江芙蓉公司工程款600万元。雨田公司在收到九江芙蓉公司交付的工程所有竣工资料后七日内付清余下工程款222万元。该调解书未对质保金作出说明。
雨田公司与九江芙蓉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进度款)支付项中约定竣工验收结算后付总造价的95%,另5%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一年到期后一个月付清。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最长为5年。雨田公司及其分公司在“雨田华府”项目中开发建设五幢楼,分别为1#、2#、3#、4#、5#,九江芙蓉公司承建其中的3#、4#、5#楼,3#、4#楼于2014年4月10日竣工验收合格,5#楼于2014年6月4日竣工验收合格。
雨田公司于2013年4月8日、2014年5月6日两次缴纳雨田华府项目1#、2#、3#、4#、5#楼质保金合计416万元(开户行界首中行,开户名界首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账号18×××81),2016年11月29日用于项目已开支200万元,目前余额216万元。
界首市雨田华府1#、2#楼的承建单位黄山市祁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雨田公司偿还所欠的工程款,阜阳中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7)皖12民终1235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在查明事实中认定“2014年9月雨田华府1#、2#楼的主体工程竣工,至今未进行工程竣工验收,但雨田公司已将部分房屋交付业主使用。”
2017年12月25日,界首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对界首市雨田华府1#、2#楼和3#、4#、5#楼分别作出两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同意对雨田华府工程项目备案。该报告反映雨田华府1#、2#两幢楼于2015年1月27日经竣工验收合格(双方均未提供有关1#、2#楼竣工验收合格的备案报告)。
2018年1月16日,阜阳中院向界首房产中心发出协助暂停支付216万元的通知书,该中心予以协助。2018年5月14日,该院作出(2015)阜执字第00358-6号执行裁定,提取界首分公司缴存在界首市房地产管理局的工程质量保证金216万元。界首市房地产管理局对上述裁定不服,提出异议,阜阳中院于2018年8月1日作出(2018)皖12执异10号执行裁定,撤销了该执行裁定。九江芙蓉公司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皖执复97号执行裁定,维持阜阳中院(2018)皖12执异10号执行裁定。
另查明,界首市房地产管理局于2019年5月登记更名为界首房产中心,为事业单位法人。
2019年6月24日,阜阳中院作出冻结、划拨裁定,冻结、划扣雨田公司及分公司在界首房产中心的质保金216万元。
阜阳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该院裁定冻结、划拔界首房产中心监管的质保金216万元是否违法的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规章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法律规范是可以具有溯及力的。本案中,2013年4月和2014年5月,雨田公司向界首房产中心缴纳雨田华府项目质保金,该质保金是缴到界首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专项账户,说明该质保金并不是九江芙蓉公司所称的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资金,即工程质量保证金。因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是由发包人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交由金融机构托管,不需要缴纳到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故案涉的保证金在缴纳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专项账户时,即为物业保修期内,开发建设单位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资金。2017年11月6日,阜阳市人民政府为了更好保护业主利益,下发并实施阜政发〔2017〕61号《阜阳市住宅物业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为政府规章,对缴纳物业质保金加以规范。因此,审查本案适用该办法,符合立法法的规定。九江芙蓉公司称不适用该办法的理由,不予采信。
该院(2014)阜民一初字第00177号民事调解书中九江芙蓉公司与雨田公司约定3#、4#、5#工程的合同价款为4100万元,本案审查中无法确认其中是否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如九江芙蓉公司认为案涉的质保金216万元是其被扣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或尚有工程质量保证金未返还,可另行主张。故九江芙蓉公司在本案中提出216万元为其公司被扣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应执行给其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阜政发〔2017〕61号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物业质保金存储最长年限为5年,期限届满后,经过一定的程序后,方可返还雨田公司。物业保修期从开发建设单位将竣工验收合格的物业工程交于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界首房产中心和九江芙蓉公司均未提供物业工程是什么时间交于用户使用的证明,该院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物业保修期的起始日,较为妥当。雨田公司所承建的3#、4#、5#楼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物业保修期均已届满。因1#、2#楼无竣工验收报告证明,该两栋楼的竣工验收合格时间无法确定,物业保修期是否届满亦无法认定。因216万元质保金为雨田华府5幢楼房的物业保证金,即无法分清各幢楼数额。因此,目前不能确认此款为雨田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由于此款存在返还雨田公司的可能性,即有可能成为可以执行的财产,该院予以冻结,不违反法律规定,该院对冻结、划拨裁定中冻结该款的部分予以维持,对划扣该款的执行行为予以撤销。该院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异议裁定,变更冻结、划拨裁定“冻结、划扣在界首市房地产发展中心的质保金216万元”,为冻结雨田公司、界首分公司在界首房产中心的物业质保金216万元。
界首房产中心的复议请求是:撤销阜阳中院异议裁定和冻结、划拨裁定。理由是:1.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216万元物业保证金物业保修期并未届满,不属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该裁定予以冻结执行,明显错误,法院在物业保修期内对该款予以冻结,侵害了其对案涉保证金的行政监管权,影响了其对该款的正常使用,损害了雨田华府小区住户的合法权益;2.阜阳中院(2019)皖12民终1966号民事判决书已判定申请执行人欠被执行人债权3796643元,足可用于执行冲销。
九江芙蓉公司复议请求是:撤销阜阳中院异议裁定并驳回界首房产中心的异议请求。理由是:216万元不是物业质保金,而是工程质量保证金,因涉案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已届满,阜阳中院裁定对其冻结、划拨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查明,2019年6月24日,阜阳中院作出(2015)阜执字第00358-8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雨田公司、界首分公司在界首房产中心的质保金216万元至该院账户,并注明开户行为“界首中行”,开户名为“界首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阜阳中院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界首房产中心的216万元是否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由于银行账户户名是权利人在金融机构开户时登记的名称,故人民法院有权对户名为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采取冻结、划拨措施,而无权冻结、划拨户名为他人的银行账户存款。阜阳中院执行中冻结、划拨216万元的银行账户户名既不是雨田公司,也不是界首分公司,而是“界首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是界首房产中心监管的资金账户。因此,阜阳中院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界首房产中心的216万元无法律依据。异议裁定认为“目前不能确认此款为雨田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却对冻结、划拨裁定中冻结该款的部分予以维持,同样没有法律依据。界首房产中心请求撤销异议裁定及冻结、划拨裁定的复议请求应予支持。界首房产中心提出216万元物业保证金物业保修期未届满,但该中心存在返还被执行人款项的可能,当出现此种情形时,界首房产中心有义务协助阜阳中院停止支付,未经该院许可不得支付给被执行人。由于法院无权冻结、划拨他人银行账户中的存款,故216万元是属于物业质保金还是工程质量保证金,涉案工程的缺陷责任期是否届满,不是本案的审查范围,九江芙蓉公司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2执异107号执行裁定;
二、撤销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阜执字第00358-8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怀正
审判员  汤晓晴
审判员  张 韬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丽霞
书记员王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