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申226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九江市芙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泰山花园**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76977841X3。
法定代表人:余升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仁,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安徽雨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中原路**,组织机构代码69573206-3。
法定代表人:李继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九江市芙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芙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雨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2民终1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芙蓉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程 敏
审判员 陶宝定
审判员 余乃荣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杨福来
书记员孙慕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