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82民初2133号
原告:安徽雨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界首市中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695732063L。
法定代表人:李继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军,界首市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九江市芙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泰山花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76977841X3。
法定代表人:余升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雨田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九江市芙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雨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该案涉及的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2民终19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再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雨田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雨田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雨田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原告预交诉讼费2419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任 蕾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侯琛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