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芙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2执29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系张德福之妻。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系张德福长子。

申请执行人:张衡,男,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系张德福次子。

被执行人:九江市芙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利江市场**,组织机构代码76977841-X。

法定代表人:余升宏,该公司总经理。

张德福与九江市芙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雨田房地产有限公司、安徽安徽雨田房地产有限公司界首分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民终4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德福于2018年2月7日因病离世,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衡作为张德福的遗产权利继承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发起两次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在工商、互联网银行、车辆、证券等部门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后经线下查询,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不动产。2020年12月18日,我院将被执行人九江市芙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限制高消费。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未提出可供执行的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常 生

审判员 赵春雷

审判员 戴云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里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