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芙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九江市芙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22民初2825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吉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卫东,江西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江市芙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泰山花园3栋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76977841X3。
法定代表人余升宏。
原告***与被告九江市芙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九江市芙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0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国庆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逸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