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英华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英华科技有限公司与南昌市天虹商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赣0191民初1645号
原告:江西英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135号A栋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2394032XY。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工作人员。
被告:南昌市天虹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九州大街666号九州天虹广场(二期)办公楼第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91666077。
法定代表人:高书林,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江西英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天虹商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审理。
江西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南昌市天虹商场有限公司立即向江西英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103530元及违约金36000元(按合同金额的10%计93530元依合同条款核算违约金,截止日期2020年5月25日);2、南昌市天虹商场有限公司立即向江西英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签证款180302.94元;3、本案诉讼费由南昌市天虹商场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30日,江西英华科技有限公司与南昌市天虹商场有限公司签订了《南昌奥体天虹弱电工程合同》合同总金额为935300元,合同中约定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维修保养期且无违约情形,由江西英华科技有限公司提出书面请款报告并附齐南昌市天虹商场有限公司确认的维修保养期内相应记录后,南昌市天虹商场有限公司无息退还合同款5%的维修保养保证金,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且无违约情形,可再退合同款5%的维修保养保证金。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江西英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提出书面请款,南昌市天虹商场有限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时隔两年后江西英华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连同第一笔请款在内即合同款的10%计93530元的维修保养保证金,南昌市天虹商场有限公司至今未付。《南昌奥体天虹弱电工程合同》为总价包干合同,在施工中,南昌市天虹商场有限公司增加了工程量及设备。江西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在完成合同工程量前提下,对增加的工程量均已完成,并提供了设备,签证工程量及新增设备均有项目经理及监理代表盖章确认。合同签证款合计人民币180302.94元。工程签证款江西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已多次向南昌市天虹商场有限公司提出申请结算,南昌市天虹商场有限公司以各种理由缩减工程量,并毫无依据,单方扣除款项,无法结算。现江西英华科技有限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本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南昌市天虹商场有限公司同意于2020年7月3日前向江西英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质保款共计90332元(合同金额的10%为93530元-税率减少的3198元)。
二、南昌市天虹商场有限公司同意于2020年7月3日前向江西英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签证款138420元。
三、江西英华科技有限公司愿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与南昌市天虹商场有限公司就本案再无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6097元,减半收取计3048.5元由江西英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万欢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