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英华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英华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凌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03财保3号
申请人:江西英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135号A栋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2394032X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江西省凌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18号创业大厦5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3328229320。
法定代表人:车龄玲。
申请人江西英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凌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6179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单号ANAC535Z0119Q000214H《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英华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凌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16179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