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104执4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英华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135号A栋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2394032X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天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昌东大道9999号昌大瑞丰B座4002-4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723874012。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系江西天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英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天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西天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且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天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9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9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万晶晶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