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英华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英华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省凌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03执3579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英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2394032XY。

法定代表人:刘文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省凌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创业大厦**信用代码:913601063328229320。

法定代表人:车龄玲,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103民初14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江西省凌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省凌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88487.17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喻永旺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吴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