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英华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英华科技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03执553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11月19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执行人:江西英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135号A栋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2394032XY。
法定代表人:刘文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103民初38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江西英华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垫付资金390000元,并同意于2021年7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195000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剩余195000元。二、若被告江西英华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诉任何一期足额支付,则原告***有权就全部未支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江西英华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93575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7月26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江西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通知、被执行人须知、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债务。
2.2021年7月26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江西英华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及工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1年9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江西英华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2021年9月2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江西英华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
5.2021年9月2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章海丽,向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393575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执行标的为393575元及利息。
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电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原有保全措施到期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执行人应当于保全期限届满前提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否则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中秋
审判员  喻永旺
审判员  郭绵庆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谌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