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通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22执240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寿县,居住地安徽省寿县。
被执行人:***,男,199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寿县,居住地安徽省寿县。
被执行人:柏跃永,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寿县,居住地安徽省寿县,与***父子关系。
被执行人:安徽通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安丰塘镇安丰街道镇政府大楼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590167678W。
法定代表人:柏跃永,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通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柏跃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支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1550元,但被执行人安徽通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柏跃永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通过“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平台,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查询到柏跃永名下有车辆登记,已依法查封;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其名下登记有房产;住房公积金登记机构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相关登记。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家中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从信用上惩戒被执行人,已将被执行人安徽通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柏跃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将上述查询结果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淑美
审判员  尹本毅
审判员  王泽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姜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