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通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422执24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寿县,居住地安徽省寿县。
委托代理人:蒯多友,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9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寿县,居住地安徽省寿县。
被执行人:柏跃永,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寿县,居住地安徽省寿县。
被执行人:安徽通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安丰塘镇安丰街道镇政府大楼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590167678W。
法定代表人:柏跃永,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鲍士培与被执行人***、柏跃永、安徽通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12400元,但被执行人***、柏跃永、安徽通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通过“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平台,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一定存款,已冻结***微信账户,查询到登记车辆两台,因年代久远且下落不明,申请人不要求处置;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平台,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住房公积金登记机构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相关登记。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从信用上惩戒被执行人,已将被执行人***、柏跃永、安徽通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将上述查询结果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淑美
审判员  尹本毅
审判员  王泽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姜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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