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通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21)皖0422执734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3年0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寿县。

被执行人:***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安丰塘镇安丰街道镇政府大楼副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寿县。

本院在执行***与***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姜艳

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21)皖0422执734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3年0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寿县。

被执行人:***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安丰塘镇安丰街道镇政府大楼副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寿县。

本院在执行***与***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