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21)皖0422执734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3年0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寿县。
被执行人:***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安丰塘镇安丰街道镇政府大楼副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寿县。
本院在执行***与***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姜艳
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21)皖0422执734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3年0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寿县。
被执行人:***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安丰塘镇安丰街道镇政府大楼副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寿县。
本院在执行***与***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