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422民初2372-2号
原告:安徽楚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代汉城农贸市场外商铺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570423670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冉,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县沪原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堰口镇寿六路东侧晶源名都广场2楼2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058487405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合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2019)皖0422民初237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寿县沪原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8000000元。现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安徽楚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财产保全中寿县沪原野置业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寿县沪原野置业有限公司账户存款8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