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楚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楚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422执135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楚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寿春镇现代汉城农贸市场外商铺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570423670U(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信开,男,汉族,1955年10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9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
申请执行人安徽楚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赔偿款819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48元、执行费115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和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总对总”两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不动产、公积金、车辆信息,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消费令,对***报公安机关进行临时布控,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欣
审判员***
审判员*环
二〇二〇年元月八日
书记员周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