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422民初2372号
原告:安徽楚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代汉城农贸市场外商铺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570423670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冉,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县沪原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堰口镇寿六路东侧晶源名都广场2楼2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058487405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安徽楚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寿县沪原野置业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楚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寿县沪原野置业有限公司账户资金800万元,并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楚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寿县沪原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80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