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楚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郝玉龙与安徽楚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422民初236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5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楚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现代汉城农贸市场外商铺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蒯多友,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楚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2元,减半收取14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