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楚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楚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润华工艺灯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422执18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楚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寿县寿春镇现代汉城农贸市场外商铺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570423670U。
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润华工艺灯饰有限公司,住寿县迎河镇工业园区寿县新家具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08759021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霍邱县。
申请执行人安徽楚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润华工艺灯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保证金2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149元、执行费296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和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总对总”两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不动产、公积金、车辆信息,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安徽省润华工艺灯饰有限公司、***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报公安机关进行临时布控,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欣
审判员 王泽文
审判员 吴 环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 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