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22执105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楚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代汉城农贸市场外商铺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570423670U。
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冉、周凯,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寿县沪原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堰口镇寿六路东侧晶源名都广场2楼2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058487405M。
法定代表人:黄士群,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楚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寿县沪原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给付安徽楚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957018.50元,从2019年7月30日起按1.5%月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负担案件执行费50847元,但被执行人寿县沪原野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通过“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平台,两次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已对公司账户予以冻结,未查询到车辆登记;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其名下登记有房产;住房公积金登记机构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相关登记。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公司已建楼盘产权登记尚未办理,目前无法处置。为从信用上惩戒被执行人,已将被执行人寿县沪原野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将上述查询结果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淑美
审判员 尹本毅
审判员 王泽文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姜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