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桂0105执保1526号之一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永鑫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华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桂0105民初9650号]。依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华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行南宁白沙大道支行45×××账号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现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的起诉被生效裁判驳回为由,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华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行南宁白沙大道支行45×××账号银行存款1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邓剑长
人民陪审员 周曼丽
人民陪审员 周均宁
书 记 员 朱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