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桂0602民初585号之二
原告***与被告李萧寒、广西龙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天航南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华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何耀鹏
人民陪审员 刘敬佳
人民陪审员 潘泽耀
书 记 员 梁 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