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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平果市第七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1023民初664号 原告: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38-6号第2栋7层1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9972616XL。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果市第七小学,住所地平果市马头镇铝城大道18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1023499489297A。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南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公司)与被告平果市第七小学(以下简称平果七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5月31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广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平果七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被告平果七小支付原告工程款2549501.52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利息计算:以欠付工程款2549501.52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4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2015年9月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原9870706.75元。之后,原告组织施工。在2017年5月组织验收时,设计单位认为有安全隐患而没有通过。2017年10月,原告已按被告要求将教学楼交付给被告,被告也已投入使用。但被告一直没有付清工程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广西**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建筑施工资质、劳务资质;3、收(付)款凭证;4、雷感小学投入使用的照片;5、工程竣工验收资料;6、工程造价鉴定报告。 被告平果七小辩称,因教育需要,2017年10月13日学校开始使用涉案教学楼。经第三方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工程总价款为10439501.52元,学校已支付7890000元,目前欠付2549501.5元。根据合同约定,质量保修金部分不能计算利息。 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和双方的举证、质证意见以及本院的核证情况,本院查明以下法律事实: 经公开招标,原告广西**公司2015年9月21日中标平果县教育局的“平果县雷感小学1#教学楼综合楼工程”。之后,原告与被告平果七小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平果县雷感小学1#教学楼综合楼工程”,工程合同价款为9870706.75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进场施工,并于2017年10月将涉案工程项目交付给原告。该项目虽未通过验收,但原告投入使用至今且没有发现质量瑕疵。被告已支付了7,890,000元工程款,但双方并未就涉案工程所增加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对涉案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涉案工程鉴定造价为10439501.52元。原告为此支付了鉴定费85536.15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原、被告就本案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达成一致协议,确认被告应付给原告的利息为20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被告按照程序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经鉴定,本案所涉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为10439501.52元,被告已支付了7890000元,故被告欠付的工程款为2549501.52元。现原告广西**公司已经全面完成了建设施工义务,建设工程项目虽未验收,但已交付给被告使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2549501.52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原、被告经本院调解后达成了一致协议,即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200000元,该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平果市第七小学向原告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49501.52元、利息200000元。 本案受理费35036元,鉴定费85536.15元,合计120572.15元,由被告平果市第七小学负担(原告起诉时已预交,由被告直接付给原告)。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卢 靖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梁 涌 书 记 员  梁珈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