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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83执331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尚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南市路326-3号。
法定代表人:叶来特。
被执行人:***,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尚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783民初10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尚宇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尚宇建设有限公司代偿款757421元及违约金189355.2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268元和执行费9974.2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等,要求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账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较少,暂不予扣划。经依法予以查找,未能传唤被执行人。截至2021年10月29日,申请执行人浙江尚宇建设有限公司未实现债权757421元及利息,诉讼费13268元、执行费9974.21元尚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浙江尚宇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浙0783执331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永平
审判员冯青海
审判员甘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楼苏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