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尚宇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尚宇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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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4民初7048号
原告:***,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飞晨(特别授权),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尚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市路326-3号。
法定代表人:叶来特。
被告:金琳强,男,198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蓝天社区。
被告:***,男,198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与被告浙江尚宇建设有限公司、金琳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晓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胡露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