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尚宇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尚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浙0783民初1346号

原告:***,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武、张骠,武义县武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尚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南市路326-3号。

法定代表人:叶来特。

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浙江尚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玻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54769元及利息损失(自2017年2月1日起按月3.62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浙江尚宇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工程款26万元,于2022年1月26日前付清;

二、若被告按上述第一条约定的金额期限足额履行,则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否则被告应支付原告上述款项外,尚应增加支付利息(以未付款作为基数,自2017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4%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且原告可就按上述计算的总额,扣除本案调解后已付款外的余额全额申请执行;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请。

案件受理费376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浙江尚宇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吴 玻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楼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