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恒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中科恒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华明钢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粤12民辖终7号
上诉人中科恒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华明钢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2020)粤1204民初85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中科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本案应由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因此,中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给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华明公司和中科公司签订《灯杆组件购销合同》,约定若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依法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上述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为有效协议。原审法院是华明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华明公司选择向该院起诉,符合上述管辖协议的约定,该院据此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中科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中科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理据,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邱杏花 审 判 员 苏文华 审 判 员 罗静芳
法官助理 曾 铭 书 记 员 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