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恒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四方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执恢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四方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四街9号(四方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高秀环,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科恒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西统路8号西田各庄镇政府办公楼508室-7。
法定代表人左代,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中科恒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装备制造产业园区青山路5号。
法定代表人左代,执行董事。
第三人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689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周小全,总经理。
北京四方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中科恒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中科恒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经01民初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中科恒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中科恒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四方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执行,因双方当事人协商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协商期间案件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以未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恢复执行。
经查,本院在诉讼期间于2020年9月25日以(2020)京01民初69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冻结了中科恒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2000万股。上述保全冻结进入执行程序后,应自动转为执行中的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后经本院对被执行人中科恒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北京四方继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股权的冻结。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科恒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2000万股股权的冻结。
审判长  刘全新
审判员  闫 帮
审判员  白晓飞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郑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