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恒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科恒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保温瓶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执4537号
申请执行人中科恒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西统路8号西田各庄镇政府办公楼508室-7。
法定代表人左代,经理。
被执行人长沙保温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黑石渡李家冲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100183847094A。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科恒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沙保温瓶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5民初56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保温瓶有限责任公司存款人民币80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长沙保温瓶有限责任公司收入人民币8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周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曾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