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安市润鸿石业有限公司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桥支行、福建南安市嘉联石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83执恢13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桥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金庄大道商住楼**楼店面104-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97863422U。 法定代表人:**定,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嘉联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郭前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056138623X。 法定代表人:卓如丝。 被执行人:卓如丝,女,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润鸿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老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57395825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桥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嘉联石材有限公司、卓如丝、福建南安市润鸿石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有的财产暂不能处置,又查无其他有价值、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