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03民初1312号
原告:***,女,196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
被告:***,女,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福建南安市润鸿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石井镇老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5739582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南安市润鸿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石井镇老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6035139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厦***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6号之二1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84174884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南安市石***模具厂,经营场所南安市石井镇老港村,注册号350583600065154。
经营者:***,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
被告:****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丰顺县留隍镇岽下村田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330394436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被告***、***、福建南安市润鸿石业有限公司、南安市润鸿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厦***进出口有限公司、南安市石***模具厂、****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