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安市润鸿石业有限公司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福建南安市润鸿石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504执92号
申请执行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发街65号。
负责人:万远胜,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行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润鸿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老港村。
法定代表人:卓**。
被执行人:卓**,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南安巨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霞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凌金桂,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泉州金禾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官桥粮食城。
法定代表人:曾金堤。
被执行人:曾金堤,男,***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曾秋生,男,***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申请执行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润鸿石业有限公司、***、***、南安巨凯实业有限公司、***、***、泉州金禾米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504民初8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润鸿石业有限公司、***、***、南安巨凯实业有限公司、***、***、泉州金禾米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润鸿石业有限公司、***、***、南安巨凯实业有限公司、***、***、泉州金禾米业有限公司、***、***以拟和各被执行人自行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该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闽0504执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曾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