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583执1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桥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金庄大道商住楼7#楼店面104-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863422U。
法定代表人***,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支行员工。
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嘉联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郭前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05***38623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润鸿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老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57395825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7***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曾金堤,男,***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桥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嘉联石材有限公司、***、福建南安市润鸿石业有限公司、***、***、曾金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桥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桥支行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8)闽0583执122号案件的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嘉联石材有限公司、***、福建南安市润鸿石业有限公司、***、***、曾金堤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