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安市润鸿石业有限公司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福建南安市润鸿石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504执恢171号
申请执行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发街**。
负责人:万远胜,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该支行员工。
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润鸿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老港村
法定代表人:卓**。
被执行人:卓**,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南安巨凯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霞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泉州金禾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官桥粮食城
法定代表人:曾金堤。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曾金堤,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女,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申请执行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润鸿石业有限公司、***、***、南安巨凯实业有限公司、***、***、泉州金禾米业有限公司、***、曾金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的(2016)闽0504民初8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因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润鸿石业有限公司、***、***、南安巨凯实业有限公司、***、***、泉州金禾米业有限公司、***、曾金堤、***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支付借款本金982万元及利息的义务,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闽C×××××号车辆,被执行人***名下云A×××××号、豫C×××××号车辆,被执行人***名下闽C×××××号车辆,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润鸿石业有限公司名下闽C×××××号、闽C×××××号车辆,被执行人南安巨凯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闽C×××××号车辆的交易手续,目前上述车辆均未实际控制;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南安巨凯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权证号为01053500、01054036、01054397、01054398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证号为00140248、0014024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交易手续,已函请首封法院南安市人民法院请求参与分配;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南安巨凯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0014024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交易手续,已函请首封法院丰泽区人民法院请求参与分配。经对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润鸿石业有限公司、***、***、南安巨凯实业有限公司、***、***、泉州金禾米业有限公司、***、曾金堤、***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润鸿石业有限公司、***、***、南安巨凯实业有限公司、***、***、泉州金禾米业有限公司、***、曾金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福建南安市润鸿石业有限公司、***、***、南安巨凯实业有限公司、***、***、泉州金禾米业有限公司、***、曾金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书面同意本案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曾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