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05民初627号
原告:衡阳市琼蓝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和平乡湖东村松家塘。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新河街***路98号北辰凤凰天阶苑B2E2幢15008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衡阳市琼蓝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涂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衡阳市琼蓝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市琼蓝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涂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市琼蓝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衡阳市琼蓝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罗 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