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天姿涂装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天姿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102执恢203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天姿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姿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天姿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24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2016)湘0102民初3140号民事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的存款、收入暂以29万元为限,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田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