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闽0304民初312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苍南县龙湾景天涂料经营部、***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93元,减半收取396.5元,由原告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忠生
书记员 胡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