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6执保92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53年6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荔园北大道5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5月19日出生,沈阳市铁西区。
第三人:**,女,汉族,1984年11月26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
第三人:沈阳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69-5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沈阳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依据(2022)辽0106财保645号民事裁定书请求冻结被告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