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和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304民初4049号 原告: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荔园北大道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51385327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漯河市和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解放路325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MA3X7KHDXU。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被告:***,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原告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棵树公司)与被告漯河市和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万家装饰公司)、***、***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棵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和万家装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棵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和万家装饰公司向三棵树公司偿还代偿款693586.74元及该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其中以200656.7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2日起算利息、以415642.43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8日起算利息、以77287.61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9日起算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止利息为5604.76元;2.***和***对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承担三棵树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4500元;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等费用由和万家装饰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15日,三棵树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并约定:三棵树公司为编号为XXXX的《合作协议》和编号为XXXX的《在线融资业务合作协议》开展的在线融资业务项下所有借款人提供担保;被担保主债权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在自2021年3月28日至2022年3月26日期间内与债务人(包括和万家装饰公司)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等费用;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等等。后三棵树公司、和万家装饰公司与***三方签订《担保协议书》并约定,***自愿为和万家装饰公司因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无法履行供应链融资授信业务下的还款义务,导致三棵树公司代和万家装饰公司偿还的款项,提供无限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范围包括所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三棵树公司追索代偿款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代偿利息、代偿本金等,保证期限为两年,自三棵树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算,若由此产生纠纷,由甲方所在地即三棵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等等。2021年9月29日,和万家装饰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以下简称:上海浦发银行莆田分行)签订《在线融资额度协议》一份(编号:XXXX),约定和万家装饰公司因日常经营采购需要向上海浦发银行莆田分行申请贷款额度693955.2元,使用期限自2021年9月29日至2022年3月26日,单笔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为贷款实际发放日的前一日LPR的115BPS计算,逾期罚息利率按计收罚息日适用的贷款执行利率加收50%等等。2021年10月1日,上海浦发银行莆田分行依约向和万家装饰公司发放贷款617082元、于2021年12月12日发放贷款76780元,共计发放贷款693862元。前述贷款期限届满,因和万家装饰公司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2022年4月22日,三棵树公司为和万家装饰公司向上海浦发银行莆田分行代偿贷款本金197973.87元、利息总额2682.83元;2022年4月28日,三棵树公司为和万家装饰公司代偿贷款本金415123.53元、利息总额518.9元;2022年4月29日,三棵树公司为和万家装饰公司代偿贷款本金76780元、利息总额507.61元。代偿后,三棵树公司多次向和万家装饰公司催讨拖欠的垫付款,和万家装饰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据查,和万家装饰公司系个人独自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规定,***作为和万家装饰公司的股东,应对和万家装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和万家装饰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和万家装饰公司、***、***未作答辩,亦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三棵树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XXXX)、《在线融资业务合作协议》(编号XXXX)、《担保协议书》、《在线融资额度协议》(编号:XXXX)、银行流水明细各一份,《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合同(适用于在线融资业务)》项下在线提款申请书、贷款信息各二份,还贷明细一份,上海浦发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借记回单三张,《清偿完成通知书》一份,和万家装饰公司企业基本信息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费发票各一份,本院经审查认为,和万家装饰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上述证据均有原件核对,来源合法,真实有效,载明内容与证明对象具有关联性,结合庭审**,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9月15日,三棵树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以下简称:上海浦发银行莆田分行)签订编号为XXXX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1.上海浦发银行莆田分行与三棵树公司、福建三棵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依据所签署为编号XXXX的《合作协议》和编号XXXX的《在线融资业务合作协议》开展的在线融资业务项下所有借款人提供担保;2.被担保主债权为上海浦发银行莆田分行在自2021年3月28日至2022年3月26日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3.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4.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等费用;5.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等。2021年7月24日,三棵树公司与和万家装饰公司、***通过电子签约云平台签订《担保协议书》一份,约定:1.***自愿为和万家装饰公司因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无法履行供应链融资授信业务下的还款义务,导致三棵树公司代和万家装饰公司偿还的款项,提供无限连带担保责任;2.***以其拥有的全部资产作为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所代偿的全部款项及三棵树公司追索代偿款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代偿违约金、代偿利息、代偿本金等;3.保证期限为两年,自三棵树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算;4.若由此产生纠纷,由甲方所在地即三棵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等等。2021年9月29日,和万家装饰公司与上海浦发银行莆田分行签订编号为XXXX的《在线融资额度协议》一份,约定和万家装饰公司因日常经营采购需要向上海浦发银行莆田分行申请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贷款额度为693955.2元,使用期限自2021年9月29日至2022年3月26日,单笔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为贷款实际发放日的前一日日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15BPS计算,逾期罚息利率按计收罚息日适用的贷款执行利率加收50%等。2021年10月1日,上海浦发银行莆田分行依约向和万家装饰公司发放贷款617082元,2021年12月12日,上海浦发银行莆田分行依约向和万家装饰公司发放贷款76780元,共计发放贷款693862元。上述贷款期限届满,因和万家装饰公司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三棵树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22日、2022年4月28日、2022年4月29日为和万家装饰公司向上海浦发银行莆田分行代偿贷款本金及利息,其中2022年4月22日代偿贷款本金197973.87元、利息总额2682.83元,2022年4月28日代偿贷款本金415123.53元、利息总额518.9元,2022年4月29日代偿贷款本金76780元、利息总额507.61元,共计代偿本金689788.4元,代偿利息总额3709.34元。2022年5月31日,上海浦发银行莆田分行向三棵树公司出具《清偿完成通知书》一份,载明该行已收到上述代偿本金及利息,和万家装饰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与上海浦发银行莆田分行签订的合同编号为XXXX的《流动资金货款贷款额度合同(适用于在线申请提款)》项下拖欠的所有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已经清偿完毕。代偿后,三棵树公司多次向和万家装饰公司催讨拖欠的垫付款及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和万家装饰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及承担保证责任。案经审理,因和万家装饰公司、***、***未到庭,致本院无法组织调解。 另查明,和万家装饰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8日,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系该一人公司股东。 再查明,三棵树公司与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7月13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约定三棵树公司委托福建壶兰律师事务的指派律师代理本案诉讼,代理委托费为4500元。2022年7月15日,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向三棵树公司出具45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院认为,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和万家装饰公司通过上海浦发银行的在线融资平台向上海浦发银行莆田分行申请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贷款金额为693955.2元,上海浦发银行莆田分行实际发放贷款693862元,三棵树公司通过与上海浦发银行莆田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和万家装饰公司的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和万家装饰公司于贷款期限届满后没有依约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莆田分行清偿贷款本息,三棵树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22日、2022年4月28日、2022年4月29日为和万家装饰公司向上海浦发银行莆田分行代偿贷款本金689788.4元及利息总额3709.34元,有三棵树公司提供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在线融资业务合作协议》、《在线融资额度协议》、银行流水明细、《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合同(适用于在线融资业务)》项下在线提款申请书、贷款信息、还贷明细、上海浦发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借记回单、《清偿完成通知书》等及庭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三棵树公司依约履行了担保责任,有权就其已履行的部分向和万家装饰公司追偿。现三棵树公司请求和万家装饰公司偿还代偿款693586.74元及该款的利息(其中以200656.7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2日起、以415642.43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8日起、以77287.61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9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2年4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三棵树公司与和万家装饰公司、***签订的《担保协议书》约定,***自愿为和万家装饰公司因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无法履行供应链融资授信业务下的还款义务,导致三棵树公司代和万家装饰公司偿还的款项,提供无限连带担保责任,三方还约定,***为和万家装饰公司担保的范围包含律师费,三棵树公司向本院提供证据《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证明其因追索本案债权支出律师费4500元,现三棵树公司请求***对上述和万家装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及***承担本案三棵树公司因追索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45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系和万家装饰公司一人股东,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的财产,依法应当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三棵树公司诉讼请求***对和万家装饰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和万家装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漯河市和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693586.74元及该款的利息(其中以200656.7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2日起、以415642.43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8日起、以77287.61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9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2年4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对上述漯河市和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因追索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4500元。 如果漯河市和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10837元,减半收取计5418.5元,由漯河市和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晨 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