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5执267号 申请执行人: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荔园大道5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2月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申请执行人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1)云25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0000元人民币,***应承担案件受理费7000元,执行费800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22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当事人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2022年5月6日、7月25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办案系统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保险、工商、税务及证券登记信息。2022年7月28,根据执行办案系统反馈的信息,作出(2022)云25执267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网络资金11718元人民币,其中优先收取本案执行费800元、案件受理费7000元,发放案款3918元给本案申请执行人。查询到部分零星存款,因余额过低未予扣划,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2022年6月11日,分别委托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蒸湘区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住所地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情况,均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4.2022年7月11日,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申报无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 5.2022年7月2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系统予公示。 6.2022年7月25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没有其他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认可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次执行到位11718元人民币,优先收取本案执行费800元、案件受理费7000元,发放案款3918元给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欠案款56082元未能执行到位。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何 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 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