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304民初4658号
原告: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荔园北大道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51385327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浙江省开化县。
被告:江西省雨凡防水保温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河口镇城西狮河路第5栋北边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4MA38Y1E82J。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9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浙江省开化县。
原告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棵树公司”)与被告***、江西省雨凡防水保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凡防水公司”)、**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棵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雨凡防水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棵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雨凡防水公司共同向三棵树公司偿还代偿款204911.10元及该款自2022年3月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6%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判令***、雨凡防水公司承担三棵树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3.判令**对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等费用由雨凡防水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10日,三棵树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银行莆田分行”)签订《名单制小额合作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编号:[2020]邮银莆田SNB006)并约定:三棵树公司对名单制小额合作贷款借款人承担全额连带责任担保,邮政储蓄银行莆田分行审批通过后,三棵树公司出具《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函》,雨凡防水公司、***通过手机登陆邮储银行APP进行申请贷款,签署贷款电子合同,合同签署和客户确认后,系统自动进行贷款发放,等等。***分别于2021年3月26日和2021年5月19日通过邮储银行APP,均向邮政储蓄银行莆田分行申请贷款1000000元。邮政储蓄银行莆田分行审批通过,双方通过线上签订两份《“名单制小额合作贷款”业务协议》,邮政储蓄银行莆田分行分别于2021年3月26日和2021年5月19日通过系统自动向***和雨凡防水公司各发放贷款100000元,计200000元,贷款期限分别自2021年3月26日至2021年9月26日和自2021年5月19日至2021年11月19日。三棵树公司向邮政储蓄银行莆田分行出具《担保函》(编号:YCYH-DB0013),自愿为***和雨凡防水公司在邮政储蓄银行莆田分行的名单制小额合作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代偿责任全额代偿借款人逾期贷款本金、利息和罚息,担保期限至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三棵树公司与雨凡防水公司、**签订《担保协议书》并约定,**对三棵树公司代***和雨凡防水公司偿还邮政储蓄银行莆田分行的贷款提供无限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范围包括所代偿的全部款项及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担保期限自三棵树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两年。前述贷款期限届满,因***和雨凡防水公司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2022年3月9日三棵树公司为***和雨凡防水公司向邮政储蓄银行莆田分行代偿贷款本息共计204911.10元;2022年4月27日,三棵树公司与雨凡防水公司、***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书》,***和雨凡防水公司承诺于2022年5月25日偿还欠款204911.10元,若未依约还款,按月利率0.6%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方还应承担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后***和雨凡防水公司未在承诺期限内还款,**亦未履行保证责任,三棵树公司多次向雨凡防水公司、***、**催讨拖欠的垫付款,雨凡防水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雨凡防水公司、***、**拒绝还款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三棵树公司的合法权益。
***未作答辩,庭前在本院向其询问案涉相关事实时,其陈述已退还三棵树公司货物材料价值32000元,且其另外还支付给三棵树公司利息约10000元,应予以扣除。
雨凡防水公司、**未作答辩。
三棵树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名单制小二合作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名单制小额合作贷款”业务协议、贷款信息截图和一本通/绿卡通交易明细、《担保函》(编号:YCYH-DB001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担保协议书、电子回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还款流水清单、代偿证明、还款协议书、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雨凡防水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该些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实三棵树公司所要证明的内容,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0月10日,三棵树公司与邮政储蓄银行莆田分行签订《名单制小二合作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编号:[2020]邮银莆田SNB006),约定:三棵树公司对名单制小额合作贷款借款人承担全额连带责任担保,邮政储蓄银行莆田分行审批通过后,三棵树公司出具《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函》,雨凡防水公司、***通过手机登陆邮储银行APP进行申请贷款,签署贷款电子合同,合同签署和客户确认后,系统自动进行贷款发放……。***分别于2021年3月26日和2021年5月19日通过邮储银行APP,向邮政储蓄银行莆田分行各申请贷款1000000元,计200000元。邮政储蓄银行莆田分行审批通过,双方通过线上签订两份《“名单制小额合作贷款”业务协议》,邮政储蓄银行莆田分行分别于2021年3月26日和2021年5月19日通过系统自动向***和雨凡防水公司发放贷款各100000元,计200000元,贷款期限分别自2021年3月26日至2021年9月26日和自2021年5月19日至2021年11月19日。三棵树公司向邮政储蓄银行莆田分行出具《担保函》(编号:YCYH-DB0013),自愿为***和雨凡防水公司在邮政储蓄银行莆田分行的名单制小额合作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代偿责任全额代偿借款人逾期贷款本金、利息和罚息,担保期限至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三棵树公司与雨凡防水公司、**签订《担保协议书》并约定,**对三棵树公司代***和雨凡防水公司偿还邮政储蓄银行莆田分行的贷款提供无限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范围包括所代偿的全部款项及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担保期限自三棵树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两年。前述贷款期限届满,因***和雨凡防水公司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2022年3月9日三棵树公司为***和雨凡防水公司向邮政储蓄银行莆田分行代偿贷款本息共计204911.10元。2022年4月27日,三棵树公司与雨凡防水公司、***双方及担保人**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和雨凡防水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前偿还欠款204911.10元,若按时还款,三棵树公司不再主张其他权利,否则按月利率0.6%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方还应承担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同意为***和雨凡防水公司的前述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五年。后***和雨凡防水公司仍未在承诺期限内还款,**亦未履行保证责任,致讼。案经审理,因雨凡防水公司、***、**未到庭,致本院无法组织调解。
另查明,三棵树公司与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约定三棵树公司委托福建壶兰律师事务的指派律师代理本案诉讼,代理委托费为3000元。2022年8月11日,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向三棵树公司出具3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案在审理期间,三棵树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1.对被申请人江西省雨凡防水保温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80000元(账号:360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铅山县城南支行)予以冻结;2.对被申请人***微信(微信号:×××30)账户内的资金80000元予以冻结;3.对被申请人***支付宝(账号:157********)内的资金4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作出(2022)闽0304民初46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雨凡防水保温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账号:360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铅山县城南支行),冻结款项以8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微信账户(微信号:×××30)内的资金,冻结款项以8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三、冻结被申请人***支付宝账户(账号:157********)内的资金,冻结款项以4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三棵树公司为雨凡防水公司、***向邮政储蓄银行莆田分行的贷款提供担保,在雨凡防水公司、***未清偿到期贷款本息时,三棵树公司于2022年3月9日代***和雨凡防水公司向邮政储蓄银行莆田分行清偿贷款本息共计204911.10元,三棵树公司为***和雨凡防水公司贷款本息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三棵树公司代偿后依法有***凡防水公司、***追偿。现三棵树公司诉讼请求***、雨凡防水公司共同向三棵树公司偿还代偿款204911.1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在庭前在本院向其询问案涉相关事实时辩称,已退还三棵树公司货物材料价值32000元,且其另外还支付给三棵树公司利息约10000元,应予以扣除。对此,***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对其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三棵树公司与雨凡防水公司、***未在担保协议中约定代偿后的利息,双方仅在2022年4月27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书》中约定“***和雨凡防水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前还清欠款,若按时还款,三棵树公司不再主张其他权利,否则按月利率0.6%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故本案应自2022年5月25日起按月利率0.6%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三棵树公司诉讼请求204911.10元自2022年3月9日起算利息,部分缺乏依据,本院仅支持自2022年5月25日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超过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三棵树公司与雨凡防水公司、***及担保人**三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书》约定逾期还款由违约方承担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现三棵树公司诉讼请求***、雨凡防水公司承担三棵树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自愿为***和雨凡防水公司的前述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故应依照约定承担责任,现三棵树公司诉讼请求**对***和雨凡防水公司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雨凡防水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江西省雨凡防水保温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204911.10元及该款至2022年5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6%计算的利息;
二、江西省雨凡防水保温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
三、**对江西省雨凡防水保温有限公司、***所负的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江西省雨凡防水保温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4512元,减半收取计2256元,由江西省雨凡防水保温有限公司、***、**负担2233元,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由江西省雨凡防水保温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强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
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
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按照其约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
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
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
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
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
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执行申请提示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