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104民初4818号
原告: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告:***,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
第三人:呼和浩特市泰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原告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呼和浩特市泰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2023)内0104民初4818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2023年12月15日,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129元,由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