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111执662号
申请执行人: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金源纳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金源纳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金源纳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金源纳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6744.91元及利息,具体数额以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
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陕西金源纳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且与上述价款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