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911民初3374号
原告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泰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和平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泰安市泰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天津和平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属不动产纠纷,应由建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该规定是对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而专属管辖是强制性规定,因此,应当按照专属管辖来确定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故本案应移送建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泰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泰安市泰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泰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翟旭东
书记员 赵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