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民初527号
原告:******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30766号。
法定代表人:朱林军,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玲,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贝,山东求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和平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新兴路都市花园大厦5-2303。
法定代表人:赵国栋。
被告:泰安市泰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长城路十二号街五环小区一期26号。
法定代表人:郭传利,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永鹏,山东金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宇,山东金长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和平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75元,由原告******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礼翔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