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和平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天津和平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民初527号

原告:******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30766号。

法定代表人:朱林军,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玲,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贝,山东求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和平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新兴路都市花园大厦5-2303。

法定代表人:赵国栋。

被告:泰安市泰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长城路十二号街五环小区一期26号。

法定代表人:郭传利,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永鹏,山东金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宇,山东金长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和平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泰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75元,由原告******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礼翔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