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和平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武清区亨荣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中心、天津和平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4民初5465号
原告:天津市武清区亨荣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中心,经营场所:天津市武清区曹子里镇杨碱厂村,经营者姓名:马丽丽,女,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东蒲洼街雍和道学知华庭30-1-3104。
被告:天津和平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新兴路都市花园大厦5-2303。
法定代表人:赵国栋。
原告天津市武清区亨荣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中心与被告天津和平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2021年6月7日,原告天津市武清区亨荣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中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167元,由原告担负。
审判员  王志远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于培培
裁定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