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新世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金山东区电线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与天津天新世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15299号
原告:天津金山东区电线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洋高新区厦门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59497249N。
法定代表人:何超,经理。
被告:天津天新世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广开里4-4-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94065924H。
法定代表人:刘钢,经理。
原告天津金山东区电线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天新世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金山东区电线电缆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瑞云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 婧